自110年1月18日起,由司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和內政部警政署等共同推動「司法聯盟鏈」制度,於112年3月20日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舉行首次南部場的試辦雲端證據作業說明會。
本次說明會係法務部為推動科技化改革,讓證據監管及數位證據保存更加制度化之成果展示。法務部取材「區塊鏈」技術,將訴訟程序中的數位證據,例如電子郵件、數位影像等電磁紀錄,透過密碼學中的雜湊演算法(Hash function)、非對稱式加密(Asymmetric Encryption)技術與默克爾樹(Merkle tree)資料結構來進行驗證,建立一套足供信任的數位證物驗證系統。
由於數位資訊因具有容易竄改、變造難以察覺等特性,在司法機關將電磁紀錄為保全扣押,於審判階段行證據調查程序時,自當需要面對「證據同一性」的質疑:「現呈現於法庭螢幕上的電磁紀錄,是否與當初偵查機關扣押硬碟中的資料為同一證物,是否曾經竄改或變造?」,實務上為處理此類爭議,標準作法係將電磁紀錄送交專業單位鑑定,此時無疑會增加訴訟費用的支出與等待所需的時間成本。是以,為促進訴訟經濟與減少數位證據同一性爭議之變革,司法聯盟鏈的制度應運而生。
司法聯盟鏈制度背後涉及的技術層面廣泛,然就律師執業的面向,可以簡化理解為:偵查機關在扣押電磁紀錄之載體如硬碟、光碟等數位證據之原本即「原檔資料」時,透過經認證而具備操作資格之專業人員,即時將該數位證據之複本「上鏈」而成為「存證資料」,亦即經過上傳、加密等存證程序,建立一套足供信任的數位證據驗證制度,但凡於審理程序中,出現數位證據有無經過竄改之爭執,法院得利用此一系統迅速來進行比對與驗證,用以判斷各該數位證據之同一性。
當日說明會的主軸,係委由數名機關代表來說明「司法聯盟鏈」制度,首先由法務部代表解說這套制度之運行與操作,簡述數位證據的特性如何與區塊鏈技術作結合,並當場演示了一場驗證流程,報告人在將3份PPT簡報檔「上鏈」完成後,復由現場與會嘉賓隨機在PPT簡報檔內修改為變造檔案,再將全部檔案上傳至司法聯盟鏈平台進行驗證,不到幾秒時間,系統立刻指出確有1份檔案經過修改的驗證結果,此與修改之事實吻合一致,現場與會人員均親身體會到此一系統的應用價值。
而接下來的資訊工業策進會代表,就前揭的「上鏈」操作人員的訓練與認證面向說明,此一由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法務部建置「b-JADE證明標章」機制,縮寫取自blockchain-applied Judicial Alliance for Digital Era。根據「司法聯盟鏈建置暨運作共同規範」、「司法聯盟鏈成員資格審查要點」規定,需取得b-JADE證明標章者,始能在司法聯盟鏈上存證,而該認證機制之架設是透過認證機制確保證據上鏈存證前的「鏈下」數位資料管理,鞏固數位資料從鏈下到鏈上均須具有的可信賴性。
司法實務方面,警政署及調查局代表各自介紹現與司法聯盟鏈制度連線的雲端資料取證系統、案件管理系統等;司法院代表則以最高法院數則有關數位證據之刑事判決為例,107台上3724論及數位證據之特性、110台上2842檢驗數位證據同一性之要求、110台上1954對於數位證據之舉證責任判斷等,並以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作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指出我國司法聯盟鏈運行的此一證據驗證制度,確有實務上之需要與建置必要。
最後,各方與會代表多有提問,除了區塊鏈技術,亦有提問關於證明標章之認證制度,是否需支出認證費用與機關經費預算、人事編列等問題,而此一驗證程序涉及的法律爭議,該驗證結果在訴訟上究係法定證據方法還是法定調查程序,仍有待實務表示意見。筆者建議可閱讀蘇凱平教授2021年刊登於臺大法學論叢「當證據『上鏈』:論區塊鏈科技應用於法庭證據」,以及2022年同刊登於臺大法學論叢「2021年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刑事司法數位化的新篇-遠距視訊審理與司法聯盟鏈」等著作,對於現行司法聯盟鏈議題,能有更為完整的理解。(勛)